移民资讯租赁进口飞机不应重复征收增值税

一、问题的提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于航空公司从境外租赁进口飞机存在双重征收增值税问题。首先,航空公司办理进口手续时,要向海关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目前对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执行优惠税率,护照移民,税率为5%。其次,租赁飞机进口到国内后,该飞机租赁业务被认定为外国租赁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要按照营改增政策规定向国家税务局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7%,没有税收优惠,由航空公司代扣代缴。

一、问题的提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于航空公司从境外租赁进口飞机存在双重征收增值税问题。首先,航空公司办理进口手续时,要向海关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目前对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执行优惠税率,税率为5%。其次,租赁飞机进口到国内后,该飞机租赁业务被认定为外国租赁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要按照营改增政策规定向国家税务局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7%,没有税收优惠,由航空公司代扣代缴。

由于在国际设备租赁领域出租人一般居于强势地位,他们通过租赁合同约定因租赁交易发生的由中国政府征收的税款都由承租人承担,因此,该增值税税款实际由我国境内的承租人承担。

海关和国家税务局这两个部门都认为自己征收增值税是合法合理的,都有明文法律依据。但航空公司认为不应当征收双重增值税。为什么会产生这个问题?本文将就此进行探讨,并就解决方案提出建议,求教于各位专家学者。

二、征收双重增值税的依据

海关对租赁进口飞机征收增值税的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该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十条规定:“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飞机是有形动产,是货物,租赁贸易进口属于进口的一种,因此,海关根据条例规定,有权对租赁贸易进口飞机征收增值税,应当没有异议。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已经有几十年了。

各地的国家税务局对租赁进口飞机征收增值税的依据是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内航空公司承租国外租赁公司的飞机在境内使用,符合该条文第一款规定的“服务接受方在境内”的规定,同时,不符合第二款规定的“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和“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的规定。因此,根据该《办法》第十条规定,外国租赁公司将飞机租给中国的航空公司,由中国的航空公司进口到国内使用,应当缴纳增值税。由于外国租赁公司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根据该《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当由作为承租人的航空公司代扣代缴这些增值税。因此,各地的国家税务局对租赁进口的飞机征收增值税完全符合《办法》的,看起来也是完全合法的。

三、双重征收增值税减少国家财政净收入

双重征收增值税,从形式上看能增加税收收入,对国家是有利的。但从实质上看,它不能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且因征税需要成本,将导致国家财政净收入的减少。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根据2009年1月实施的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2012年1月实施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按照不含税销售收入计算销项税额。生产过程中购入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原材料、服务中包含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可以抵减销项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进项税额不计入生产成本,销项税额也不计入销售收入。交通运输业的税率为11%。

具体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利润=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各项成本、费用(不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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