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资讯《聚焦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绑架杀人案》系列报道之一
5月1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绑架、非法拘禁一案,这也是这起案件第七次公开开庭审理。当尘封的案卷再度打开,投资移民,真相是否也会随之浮出水面?
《十九年疑案可否昭雪? 聚焦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绑架杀人案》系列报道之一
一场绵延十九年的申诉
虽然已经过去了十九年,福建省法学会前秘书长、时任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赵国安还是清晰地记得,那天黄兴的表弟带着一张《福清时报》来到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福清时报》的第三版,《福清公安局侦破省厅挂牌督办4·26绑架杀人案纪实》的标题赫然入,这篇报道详细地“记载”了福清公安局在3个月内“侦破”“福清4·26绑架杀人案”的经过,并称“已真相大白,顽凶落网,水落石出”,尽管此时,报道中的“顽凶”——黄兴、陈夏影、林立峰三人尚未被逮捕。
赵国安从报道矛盾的描述中敏锐地发现:这三个人并不具备作案时间,这是一起错案。“看完报道,我就决定接受黄兴的委托了。”赵国安说,于是他成为了黄兴的二审辩护律师。
十年间六判
事件要从轰动一时的“4·26绑架杀人案”说起。
1996年4月26日,福建省福清市融城镇的十二岁男孩唐明被绑架,在其家中先后发现两张勒索七万元的字条,但是绑匪一直没有露面。5月20日,在一个小学附近找到已基本白骨化的男孩尸体,经鉴定为唐明。6月2日,同镇的青年黄兴、林立峰、陈夏影,因被怀疑实施该起绑架杀人案被捕。
从案件发生到告破,仅仅经过了不到3个月。“这个案子当时是福建省公安厅挂牌督办,要求限期破案。”赵国安说,“当时公检法机关实行联合办案,从速打击现行犯。”
所谓公检法机关联合办案,福建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兆增有个形象的比喻:“公安机关炒菜,检查机关端盘子,法院照单全吃。”此举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被明令禁止。
“神速”的侦破,结果是三个被告人及其家庭开始了漫长的申诉,和一次又一次的重新审理。案件从福州中院到福建高院,历时十年,三个来回,六次审理,终于在2006年11月,由福建高院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4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终审判处黄兴、林立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陈夏影无期徒刑。
十年间,福州中院判决三次,两次判处黄兴、林立峰死缓,一次判黄兴、林立峰死刑,未成年的陈夏影三次均判无期徒刑。
此间,福建高院先后作出三份刑事裁定书,前两份裁定书认为:福州中院“认定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犯绑架罪的事实,只有三上诉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及部分间接证据证实,而间接证据之间又无法形成锁链,且本案勒索字条的来源未予查清,直接证据缺乏,因而,原审认定绑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而在第三份裁定书中,福建高院转而认为: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认定三人犯绑架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时距离福清市公安局宣布“破案”已有十年。
然而,福建高院的第三次终审裁定并不能够令申诉人信服。“判案怎可用基本?基本是多少?80%?70%还是60%?”事隔多年,谈及此,已经80多岁的赵国安仍然激愤难平。
十九年洗冤
陈焕辉夫妇来到以前的家中,这里曾被作为用来藏匿受害人的第二现场 图片来自网络
一审结束后,福州市中院作出(1998)榕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案发当日由被告人林立峰雇一辆柳州货车,绑架唐明后运到福清钢铁厂宿舍3号楼407室陈夏影家中。然而,这辆柳州车的去向,至今未查清。既没有实物证据,也没有直接和原始证据,更没有任何间接证人的证言证据,可以证明这辆柳州车的存在。
“这辆车是自己的还是租的?如果是租的是向谁租的?”赵国安说,“讲到用柳州车绑架唐明的在案卷材料中只有三名被告人前后矛盾、相互矛盾的口供外,再无其他材料。”
抛却作案时间等疑点及指纹痕迹等间接证据不说,1996年5月1日,林立峰刚刚订婚,“试问一个即将开始新生活的人怎么会贸然策划绑架杀人?”赵国安说,指控林立峰等人犯案,缺乏必要的犯罪动机。
从1996年到2005年,这三个年轻人和他们的家人就在反复的“希望—努力—失望”的范式中曲折前行。
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三人的父母多次联名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写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