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之新加坡投资法律规则与实践(下)

  3.关于劳动就业的规定

  1)劳动法的核心内容

  新加坡主要通过《移民法案》、《雇佣法案》、《外国人力雇佣法案》、《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案》、《工伤赔偿法案》、《雇佣代理法案》等法律规范其劳动力市场中所涉及的工作准证、劳动关系、外国工人管理、工伤赔偿及职业安全与健康等方面问题。

  工作合同

  只要是雇佣双方以书面、口头、明示或暗示等形式共同达成的协议均构成工作合同。

  当工作合同中列明的具体工作被完成或达到规定的期限,该合同自动解除。无具体期限的工作合同,签约双方均有权提出终止。签约一方在合约期满前提出终止工作合同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如雇员工作少于26周须提前1天通知;

  如雇员工作在26周至2年期间须提前1周通知;

  如雇员工作2年至5年期间须提前2周通知;

  如雇员工作超过5年须提前4周通知。

  工作合同的内容必须包括:

  开始聘用的日期。

  职位和工作范围。

  工作时间。

  试用期(如有)。

  工资。

  福利(例如:病假、年假、产假)。

  合同终止,包括通知期。

  行为守则(例如:守时、工作时不可打架)。

  工作时间

  工人的正常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5天半,即每周不超过44小时或每两周不超过88小时。工人在雇主的要求下在超过规定的时间以外工作,雇主应该支付工人至少正常工资的1.5倍。包括加班在内的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给付薪水

  依据工作合同确定工资,包括工人根据合同完成的超时工作奖金,不包括住宿、水电费、医疗及其他生活福利等。雇主应及时给付工人工资,当月工资应该在第二个月的前7日内支付,当月超时工作奖金应该在第二个月的前14日内支付。雇主支付工人月工资时,可扣除工人未做工日薪、因工人失职造成的钱物损失、向工人提供的食宿费用、提前支付工人的预付款或贷款或多支付的工资以及须由工人支付的所得税。上述扣款一般不得超过月工资的50%。

  中央公积金

  新加坡通过建立中央公积金(CPF)来为雇员提供全面的社会福利保障。中央公积金制度始于1955年,由人力部下属的中央公积金局负责管理运行,新加坡雇主和雇员均有义务将收入的一部分上缴给公积金局,由公积金局将收缴的公积金记入会员的个人账户,雇主和雇员缴纳的比例分别为14.5%和20%,总缴交率为34.5%,2011年3月以后,雇主的缴纳比例上调为15.5%。个人账户分为三部分:普通账户,用于购房、投资、教育支出;保健账户,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和重症医疗保险;特别账户,用于养老和特殊情况下的紧急支付,一般在退休前不能动用。但外籍雇员无需缴纳中央公积金。

  2)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与中国对新加坡开展劳务输出业务最为相关的法律是《外国工人雇佣法案》。该法案列明了雇用外国工人的条款和条件,规定了对雇主或工人违法行为的处罚,有利于维护新加坡特别针对外籍工人所建立的工作准证系统并保护外籍工人的福利。2007年5月22日,新加坡国会审议通过了该法案的修订稿,并将法案更名为《外国人力雇佣法案》。新法案的立法权限较旧法案更为清晰,所规范的内容也更加全面。2012年11月,新加坡对《外国人力雇佣法案》进行第一轮修订,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加坡对外籍工人实行配额制度,对不同行业实行不同的配额限制,2013年9月,新加坡人力部宣布将于2014年8月起实施新的雇佣框架,主要内容包括将新建“工作信息库”,强制雇主在提出新的就业准证申请前,在工作信息库中刊登至少14天广告;雇主还应保留面试记录和聘书,以证明在雇佣本地人方面做出努力。员工人数不超过25人的公司或月薪超过1.2万新元的职位空缺则无需经过上述程序。此外,新政府还继续提高准证申请门槛,2013年7月起,SPass最低薪金门槛由2000新元提髙至2200新元。2014年1月起,就业准证(EP)最低薪金门槛从月收入3000新元上调至3300新元。

  外国人赴新加坡工作总体环境较好,但劳务人员也要提前做好心理准备,将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考虑清楚,出国前要和新加坡劳务中介协商清楚,以免上当受骗。新加坡主管当局和雇主有权取消外籍工人的工作准证,,从准证取消之日起7天内外籍工人必须离开新加坡,否则会受到新加坡《移民法令》的惩罚。为此,到新务工人员必须增强防范风险意识,出国前与派出企业签约规定中介费用的退还条件和比例。

  3)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风险

  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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